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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「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」第3次會議新聞稿─與我國現有法制接軌,完善裁定監護之程序

司法院「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」第3次會議新聞稿─與我國現有法制接軌,完善裁定監護之程序

司法院為兼顧精神障礙者之訴訟權益與社會安全防護需求,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,召開「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」第3次會議,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,邀集審、檢、辯、學各方代表,共同研討相關修法方向及內容。

前於同年6月12日及7月10日召開之會議,與會委員就刑事廳以現有監護制度為基礎,為完備各階段程序而擬具之刑事訴訟法關於「裁定監護」修正草案初稿,已進行討論;多數委員肯定此一修法方向,且提供具體修正建議,秘書長指示刑事廳彙整各方意見,續為草案初稿之研擬(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編第10章之1「裁定監護」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5,並修正第76條、第469條),以供本次會議討論。

本次會議,與會委員就裁定監護之要件、裁定監護與鑑定之關係等部分,熱烈交換意見。關於裁定監護之要件,有委員建議將原擬「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應付監護之虞且有緊急必要」之文字,參照刑法第87條規定,修改為「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,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並有緊急必要」,且排除「僅有再犯之虞而未達危害公共安全程度」之情形,以資明確,並符合偵審程序中裁定監護之目的正當及比例原則要求。又關於裁定監護與鑑定之關係部分,有委員主張須經鑑定,始能認定是否符合裁定監護之要件,惟另有委員認為除鑑定報告外,其他證據亦得作為認定依據,宜保留實務依個案狀況彈性運作之空間。

主席於會末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委員意見,續行研修草案條文,並於進行如公聽會等廣泛徵詢意見之程序後,視需要再行召開下次會議。

 

資料來源 : 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887-257172-ab00e-1.html